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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知识
来源:乌兰察布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7-10 16:30 作者:乌兰察布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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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6-07-10 16:30

嘉宾

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监管与物业管理科科长 王源

摘要

今年全市开展了物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成效显著,也梳理出不少群众反映集中的物业相关痛点难题。今天,围绕《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知识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聚焦群众关注的物业问题进行解读。

主持人:普法面对面,服务你我他。今年全市开展了物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成效显著,也梳理出不少群众反映集中的物业相关痛点难题。今天,我们特别邀请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监管与物业管理科科长王源,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聚焦群众关注的物业问题进行解读。王科长,您好!

嘉宾:主持人好,观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物业相关法律法规、读懂我市物业治理相关规定,首先想请您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

嘉宾:《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19年出台后,先后历经22年、25年两次修订。一方面严格对标上位法,确保条款与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统一;另一方面立足我市物业治理现实情况优化完善。可以说,这是一部贴合本地民生、适配我市物业管理实际的地方性法规。

主持人:好的,先请您介绍一下,我市物业服务企业需履行的核心管理职责都有哪些?

嘉宾:《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核心管理职责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也是我们行业监管的重点。一是环境卫生管护。常态化开展小区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垃圾分类督导、绿植绿化养护、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保障小区公共环境干净整洁。二是公共安全与秩序管控。严格落实小区门岗值守、日常巡逻、视频监控运维、停车秩序规范管理,常态化排查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筑牢小区安全防线。三是公共设施设备维保。对小区电梯、消防设施、供水供电、公共照明、排水管网等公用设施设备开展定期巡检、保养和故障报修处置,保障公共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四是民生服务与协同治理。依规受理业主报修、咨询和诉求,配合街道、社区开展基层治理、应急处置、文明创建,协调化解小区邻里及物业纠纷,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标准履约履职,切实保障业主基本居住权益。

主持人:很多业主分不清小区水、电、热、燃气等专营设施设备归谁所有、谁来管护,接下来请您为大家解读这类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属与维保责任划分。

嘉宾:《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小区内业主终端计量表(或户外分户阀)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排水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其维修、养护和更新责任及费用均由相应的专营单位承担,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除外。也就是说,水电热气专营公司,是各自配套设施设备的法定管护责任主体。而业主家中私自加装、改造的设施,比如水表以内自家加装的水管,分户阀以内私自改造的暖气管道,燃气灶具以外自行加装的燃气配件等,这部分设施需要业主自行负责维护。小区内的公共专营配套设施,应当由对应专营单位承担维保工作。

主持人:很多业主都有疑问,长期空置不住的房子,物业费能不能减免,麻烦您给大家讲清楚相关要求。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为了有效解决业主关心的空置房减免物业费问题,《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空置的房屋、车位等物业服务费,可以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未约定的,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也就是说,业主可与物业企业协商空置房优惠方案,但不得无故拒缴。

主持人:关于物业合同到期,未签订新的合同作何处理呢?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即在合同期满未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或另聘的情况下,原有合同转为不定期,在此期间可随时召开业主大会就续聘或另聘事宜进行决定。

主持人:感谢王源科长的分享,让我们清晰地掌握了物业管理相关法律知识。也欢迎广大市民持续关注物业治理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共同推动我市物业服务提质增效。本期节目就到这里,感谢大家收看,我们下期再见!

嘉宾: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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