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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城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5-08-29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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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29MB1262782K/2025-0008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凉城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8-28
文号: 凉政发〔2025〕56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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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凉城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发展阶段高质量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要求,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加强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销售与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和《乌兰察布市配售型保障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乌建住〔20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规定建设标准、配售对象、配售价格、回购方式及封闭管理,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城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各类引进人才等工薪收入群体配售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成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不得进行除该套房屋按揭贷款外的其他抵押,不得用于债务化解,不得上市交易)。

第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申请、配售、退出、回购和封闭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薪收入群体,主要指在本县城镇范围内工作和生活的以及乡镇工作的教师、医生、民警、公职人员等,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收入的群体。

第五条 县政府应指定一家具有房地产资质的国有企业作为本县内实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统一平台,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收购、销售、回购以及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应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收购存量房、新建等方式筹集。筹集主体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确定,收购主体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且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筹集主体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购买、配售、回购等事宜。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积以70至90平方米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各类户型具体面积要结合实际确定。项目选址应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优先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型住房的筹集方式主要为新建和收购两种。

1、新建项目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支持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以及可深度开发的已有土地,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变更土地用途建设保障性住房。

2、收购项目包含各类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房和工业、仓储等其他用地上可建设居住用途的项目等。

第十条 收购价格为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不超过5%的利润。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应严格落实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法规和制度。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比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审批程序,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筹集主体自筹资金实施项目收购,支持筹集主体申请中央、自治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银行贷款等。项目资金实施封闭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占用、调用。

第三章 保障对象、条件、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保障对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本县城镇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需要引进的人才,同时将在乡镇工作的教师、医生、民警、公职人员等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 申请条件

1、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户籍或非本县户籍并长期居住在本县的,但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以上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且在申购前3年内不能有产权转移记录;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工作地范围内均未拥有商品住房、私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等自有住房。已享受过房改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含租赁补贴)等政策性住房的,应当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前退出;

5、引进人才政策:本县需要的引进人才,不受户籍、工作年限等条件限制,但需符合人才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6、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原则上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

1、《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表》、承诺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社保缴纳证明;

4、非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用工单位证明;

5、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查询证明;

6、人才引进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凉城县住房综合保障中心提交申请表及相应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审核:凉城县住房综合保障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公示等审核工作,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凉城县住房综合保障中心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凉城县住房综合保障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正式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3、配售: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房屋分配。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售,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售,随到随售"。配售期间,房源满售的,应实行轮候配售,并录入轮候库系统,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售。

4、入住:申请人凭凉城县住房综合保障中心出具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通知单在五个工作日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合同》五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需重新申请。

5、产权登记:办理产权登记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证书上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轮候配售

第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及管理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原则,由项目筹集主体测算拟定项目均价及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对有需求的人员信息进行分类排序,明确入库、出库等具体流程和路径。

第十九条 建立回购项目储备库。回购用于保障性住房商品房项目应满足"一现、两防、三合适"的基本条件。由收购主体与房地产企业自主对接协商,有意向的列入项目储备库。

第二十条 申购家庭无正当理由,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购;已签订买卖合同又申请放弃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封闭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购房人应签订买卖合同,录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购买不满5年原则上不予退出;已满5年,确需退出的可在保障对象轮候库中选择轮候家庭进行封闭流转,未能成功流转的房源,由政府指定机构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再销售。

第二十三条 购房人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的,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指定机构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2%的折旧率予以核减,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 x (1-(交付使用年限 x 折旧率)〕+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第二十四条 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保持房屋购买时或回购时(含自行装修)状态,不可对房屋结构进行破坏。对破坏房屋的,破坏部分价值和维修加固费用由原购房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已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在限期腾退。

第二十六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离婚析产,原房屋性质不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申购家庭在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格。采取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购房资格,收回住房并将申购家庭列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凉城县住房综合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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