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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高层建筑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公告
来源:凉城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5-10-22 16:29 作者:凉城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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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燃气用户、相关单位、燃气企业:

液化石油气是一种容易燃烧爆炸的可燃气体,比重为空气的1.5-2倍,经过降温和加压处理后成为液态,装于受压钢瓶内。当容器、管道、阀门等设备破损造成液化石油气泄漏时,会迅速气化,遇明火燃烧爆炸,极易引发火灾。高层建筑不像平房那样容易疏散,而且火焰易于向周围扩大蔓延,扑救火灾上难度较高,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惨重的损失和重大伤亡。近期全国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等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高层建筑使用液化石油气已成为重大安全隐患。

国家关于高层建筑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相关法规条文:

1.《消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款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在气瓶充装、经营过程中:不得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者高层建筑内供应瓶装燃气,不得使用电梯运输瓶装燃气。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4、《然气工程项目规范》第6.2.3条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违规处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禁止向高层建筑用户出售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对违反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继续使用瓶装液化气的用户,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若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燃气用户和瓶装石油液化气经营企业严格遵守本公告规定,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凉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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