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设施安全与森林草原生态安全,有效防范孔明灯明火引发火灾、危及航空、电力、油气等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气候干燥风力大、林草面积广阔、防火安全风险突出的实际情况,现就全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孔明灯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范围与要求
(一)禁止区域:凉城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城乡、林区、草原、农田、集镇、村庄、广场、公园、景区、文物保护单位、铁路沿线、电力通信设施保护区、易燃易爆场所及周边等全部区域。
(二)禁止行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严禁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又称许愿灯、天灯);严禁为他人提供孔明灯燃放服务、代为燃放或组织集体放飞。
(三)禁止时段: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年全域常态化禁止,不再分时段、分区域放宽。
二、部门与属地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禁放工作负总责,落实网格化管控、巡查劝阻、宣传引导,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二)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阻碍执行公务等行为,参与处置火灾与安全事故。
(三)县应急管理局统筹消防安全与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应急处置。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查生产、销售“孔明灯”行为,依法没收产品并处罚。
(五)县林业和草原局加强林区、草原防火巡查,严管野外明火,牵头做好禁放宣传与督导。
(六)县住建局、交通局、教体局、民政局、城管局、住保中心、园林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禁放要求。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物业、经营主体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宣传与劝阻,发现违规行为立即举报。
三、法律责任
(一)违规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违规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物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引发火灾、危及公共安全、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举报与监督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举报电话:110(报警电话)、12119(森林草原防火中心)、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禁止违规用火引发火灾;违者可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新修)第43条第4项:升放带明火升空物体、有火灾危险且不听劝阻,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10–15日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禁止露天焚烧等污染行为,地方可据此禁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林区严禁明火,违者重罚并追刑责。
特此通告
凉城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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