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凉城县重点行业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23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凉城县重点行业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兰察布市粉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和乌兰察布市《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实施方案》等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县重点行业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目的,全面实施控制扬尘污染措施,建立责任明确、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合力推进的扬尘污染控制机制,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通过对煤炭供应、砂石料场、建筑工地、交通运输、工业企业和各类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开展专项集中整治,确保各类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扬尘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分类监管、综合防治的良好局面。
三、职责分工
按照《乌兰察布市粉尘污染防治条例》,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开展整治工作:
(一)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粉尘污染整治;
(二)自然资源局负责矿山企业粉尘污染整治;
(三)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垃圾清运、建筑物拆除粉尘污染整治;
(四)城市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城区道路粉尘污染整治;
(五)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货物运输、装卸粉尘污染整治;
(六)交警大队负责城区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运输货运车辆的准入管理,划定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时间,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粉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整治要求
(一)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分局)
1、工业企业生产工艺产尘节点实现生产、物料运输、装卸、储存、配上料等环节全封闭作业和主体设施的稳定达标排放。
2、混凝土搅拌站物料堆场全密闭,同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3、电力、建材、等行业企业对粉状物料堆场进行全封闭,块状物料安装抑尘设施。
4、厂区内运输道路实施硬化,用地范围内裸露场地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厂区内运输装卸量较大且易产生粉尘污染的企业,应当设置机械化吸尘式清扫设施,进行定期清扫、保洁;厂区在出入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5、厂区内废弃物料及时处置,设置临时堆场的,采取铺装、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电厂的灰场、渣场采取碾压、覆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二)矿山企业、砂石料场扬尘污染防治(自然资源局)
1、矿山企业在采掘作业中应采取雾炮洒水、湿式作业等除尘措施。
2、矿石、物料堆场、废土石堆场等应设置防风抑尘网,采取洒水抑尘、及时覆土碾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3、物料厂内运输道路应采取铺设碎石、洒水抑尘的措施,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散撒,在固定位置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装卸过程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粉尘污染。
4、有矿石加工工序的企业在破碎、筛选等作业过程采取封闭措施并设置除尘器。
5、对与废弃采坑应及时采取回填覆土、恢复植被等生态修复措施。
(三)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住建局)
1、建筑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围挡底端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应当无缝隙;城(镇)主要路段、景观区域、繁华区域的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2、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及设备堆场等采取硬化处理;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实行集中、分类堆放,采取覆盖、洒水、仓储等防尘措施;建筑垃圾、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封闭运输;不得凌空抛掷或抛洒;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或者防尘布;基坑护坡等喷射混凝土作业采用潮喷或水泥裹砂喷射工艺等措施。
3、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并配备专人负责施工工地的环境管理工作。施工现场渣土要及时清理,杜绝渣土堆形成。拆迁工程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设施,以抑制扬尘扩散。建筑垃圾日产日清,拆迁施工中的土方作业、建筑垃圾管理与运输等防尘措施,必须采取与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同样的措施。拆迁工程完成后暂不能开工建设的,应采取覆盖、洒水等方式。
(四)交通运输扬尘污染防治(交通局、交警大队)
1、加强对运输车辆行驶和营运资格管理,严肃查处超限、超载及非法改装拼装、报废、无牌无证的过境运输车辆;禁止大货车违反禁行规定进入城区行驶;运输渣土等物料车辆应持有《准运临时通行证》,按批准时间和路线运输。
2、严格做好运输车辆的净车和物料密闭工作。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车轮无泥,净车出入运输站(场)。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对物料进行密闭或苫盖,保证物料、渣土、垃圾等不露出。
3、严控运输线路污染,强化车辆运输期间动态检查,采取延时巡逻、错时巡查和设置夜间检查卡点方式,在重点路段严查运输车辆超高、超载、超限等未密闭运输造成渣土、物料洒漏,扬尘污染环境和随意倾倒渣土等违规行为,采取劝返回工地(货场)整改和“倒查”工地(货场)等治理措施,要求营运单位对违规运输车辆进行整改,有效减少运输道路扬尘污染。
(五)城市交通道路保洁维护、绿化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1、道路清扫实行低尘作业方式,保持道路清洁;主要道路推行机械化吸尘式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并及时清理道路两侧的泥土、泥浆及垃圾。机械清扫率应当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2、在高温、干燥、静稳等容易产生浮尘污染的气象条件下,应当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增加机械化吸尘式清扫、洒水及冲洗频次。
3、破损路面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
4、对全县范围内临时堆场要通过加盖苫布或建设围挡等方式,防止扬尘污染周边环境。严禁随意倾倒、堆放建筑渣土等违法行为。
5、绿化工程中产生的垃圾日产日清,运输车辆不带泥土上路。严格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树穴开挖后48小时无法栽植的,对树穴和栽植土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栽植完毕,余土及物料24小时内及时清运。
6、风力较大时,停止平整土地、换土等室外作业。
五、组织实施
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从2023年3月8日开始至2023年8月20日结束。
(一)自查摸排阶段。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 31日,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指导,对本方案中提出的整治内容进行梳理,形成清单台账,并及时指导企业完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督导检查阶段。2023年4月1日至 2023年4月20日,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各类扬尘污染产生企业进行抽查及现场督导,对不符合防治要求的单位进行通报,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时间、任务和措施。
(三)集中整改阶段。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7月20日,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各责任单位按分工要求完成整治整改任务。
(四)检查验收阶段。2023年7月21日至2023年8月31日,结合方案要求,对整治效果进行逐个检查验收,并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同时实施跟踪问效,建立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提高对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生态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调度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各相关责任部门,明确1名分管领导,按照本方案要求具体落实全县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开展督导检查等工作,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进行。并于4月15日前将分管领导名单和自查清单台账报送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4月份起将每月完成情况于25日前报送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机构,确定专职工作人员,切实落实责任,督促相关企业和场所做好整改,确保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时限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部门要立即行动,开展集中整改。各部门要各司其责,协同配合,及时通报存在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切实解决各种难题,确保扬尘污染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问效问责。形成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考核和情况通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跟踪问效,对拒不按照要求落实防治措施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责任部门,实施通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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